冯梦实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妨害公务罪--从加刑的因素及幅度从轻减轻处罚
来源:冯梦实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量:1158

[原创]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妨害公务罪--从加刑的因素及幅度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妨害公务犯罪,为了给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往往从自首、立功、坦白、赔偿损失并尽量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提供辩护意见。这当然是正确的。但不少律师往往忽视从起刑点,尤其忽视从加刑的因素及幅度,寻找从轻或减轻的量刑因素。下面结合冯梦实律师最近承办的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例,首先从坦白、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量解等方面提供了辩护意见,但同时重点从几个加刑因素及加刑幅度,提出几点辩护意见,取得了法检机关的认可。希望能给当事人和律师同行几点启示:

一、本案被告人系累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适用缓刑。因此,实刑多少对当事人极为重要。从上海规定来看,一般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但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少于3个月。 对于前后罪为同种犯罪的累犯和特殊累犯,应当确定较高的从重幅度。因此,我们律师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寻找证据,提出相应的量刑意见;

二、财物损失的计算直接影响被告的量刑,因此数额大小意味被告人宣判刑的多少,计算不当可能严重影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上海规定,妨害公务罪:“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在辩护过程中,冯梦实律师认为,被告人因妨害公务造成公务人员的损失应纳入量刑因素,但在逃跑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因不具有妨害公务性质不应纳入量刑因素。法检机关采纳了冯律师意见。

三、妨害公务的手段、方式、场所等因素,往往也成为不少律师忽视的一个重要量刑因素。根据上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持械或者利用机动车等方法妨害公务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3.在国家机关内妨害公务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因此,律师可以从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提供辩护意见,冯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法检机关的认可。当然,如果是认罪案件,也可以进行“技术性处理”。

四、执法瑕疵问题,也是妨害公务罪辩护中应充分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无罪辩护中,应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根据上海规定:“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可以从执法不规范的程度、时间的持续长短、造成过错的程度等充分考虑。

[案例]

201634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货车违法占道经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行政执法局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整治,期间被告人为逃避处罚,发动车辆加速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撞击其他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车损近万元),致使正站于其所驾驶车驾驶室踏板上执法的城管辅助人员左小腿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在亲属的帮助下对城管人员被害人赔偿了损失1200元,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冯梦实从轻处罚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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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梦实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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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梦实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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